(试 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支持“三农”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华英农业”富民计划,进一步帮助华英鸭养殖者拓宽融资途径,助推新农村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华英鸭(鸡)养殖者可以以现有的或将有的华英鸭(鸡)活体(经担保公司担保)作为抵押进行融资,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区级畜牧局(下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抵押人为企业或组织的,其住所地由经登记机关核准或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地址确定。
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其住所地由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确定。
华英鸭(鸡)活体抵押登记可由抵押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 华英鸭(鸡)养殖者是指为落实华英富民计划而养殖华英鸭(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华英鸭(鸡)养殖者可以办理活体抵押登记的财产为华英鸭或鸡。
第五条 抵押人办理活体抵押登记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应到登记机关现场办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华英鸭(鸡)活体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办理活体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华英公司出具的健康禽苗数量及成鸭估算值。
第六条 登记机关收到抵押人活体抵押物书面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在审查合法后应当自收到抵押物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准许登记,并向抵押人发放抵押权证明;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抵押物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抵押人并说明理由。
抵押物登记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贷款抵押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七条 《华英鸭(鸡)活体抵押证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二)代理人名称(姓名);
(三)抵押财产的数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发证机关盖章。
第八条 活体抵押合同变更。《华英鸭(鸡)活体抵押证明》内容变更的,抵押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活体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华英鸭(鸡)活体抵押证明》;
(二)抵押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在主债权消灭、抵押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抵押物权等情形下,活体抵押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活体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活体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华英鸭(鸡)活体抵押证明》;
(二)抵押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自选变更或者转让抵押物。
第十一条 《华英鸭(鸡)活体抵押证明》、《华英鸭(鸡)活体抵押变更证明》、《华英鸭(鸡)活体抵押注销证明》正、副本各一份,正本由抵押权人抵押使用,副本由登记机关留存。
第十二条 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注销,所需材料提供完整的,由登记机关即时受理、当场办理。并在《华英鸭(鸡)活体抵押证明》、《华英鸭(鸡)活体抵押变更证明》、《华英鸭(鸡)活体抵押注销证明》上加盖活体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十三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活体抵押融资前,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抵押人住所地的登记机关查询抵押人的抵押登记情况。
登记机关应设立完整的活体抵押登记薄,方便查询。
第十四条 抵押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对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所需文件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抵押人所提供抵押的财产应保证权属清晰、权能完整;登记机关应当对抵押物权属、权能状态和价值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客观周密调查确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22日起施行。
附件:华英鸭(鸡)活体抵押办理流程图流程表.doc